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下)
法律法規 2013-08-12第三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第二十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國務院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有關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其他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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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2013-08-1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4號) 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朱镕基 2000年3月20日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二條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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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2013-08-121984年5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以保障人體健康,保證水資源的有效利用,促進社會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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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2013-08-12(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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