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來了,建設項目與河道關系如何處理?水務君為你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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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來了,建設項目與河道關系如何處理?水務君為你劃重點 發布日期:2020-12-30 來源:深圳水務
大家好呀~
你們的水務君又粗線嘍!
今天水務君帶來了什么好消息呢?
一起看看吧~
由深圳市水務局提出并歸口的深圳市標準
《涉河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和管理技術規范》
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正式印發
于2020年12月1日起實施
修訂——涉河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和管理技術規范
規范對照深圳先行示范區建設、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要求,堅持依法依規、防洪安全第一、生態優先、優化審批服務的原則,對標北京、上海、浙江、江蘇等先進地區,吸納地鐵、油氣、電力、公路等行業要求,制定合理控制指標,服務城市高質量發展,踐行城市標準化戰略,落實水利發展新理念,健全河湖管理標準體系,實現行政審批和監管高效化、便民化、規范化。
一起跟水務君來看看
規范都修訂、新增了哪些內容吧
!!!
劃重點
01修訂主要內容
規范共修訂了41條、新增了71條,建設項目類型增加了3類,新增了施工組織方案、度汛方案、防治與補救措施方案編制附錄6項。重點解決了汛期施工安排、梁底凈空、橋跨、下穿安全間距、臨河臨堤管線等問題。
劃重點
02主要條款修訂情況
原規范
5.2施工工期6個月以內的涉河建設項目不宜在汛期施工,經論證必須在汛期施工的涉河建設項目,汛期施工時不得在河道行洪斷面內施工。在防汛防旱防風期間施工時應服從三防指揮機構的管理。
vs
修訂后
5.2.2建設項目涉及影響防洪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11月至次年3月),跨汛期施工的,應委托具有相應水利資質的單位編制度汛方案(參見附錄D)和應急預案。在施工期、運行期等不同階段相應采取有效措施應對極端災害天氣,并無條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防汛搶險要求。
原規范
6.1.5 c)橋梁凈空高度應滿足巡河路或箱涵頂部檢修道路通行、河道管理、防汛搶險等方面的要求,通常情況下不應低于3.5米,如因條件限制無法滿足時,其凈空高度可以根據巡河路或箱涵頂部檢修道路的使用要求經論證后確定。
vs
修訂后
6.4.2 對于立交橋梁,梁底與防汛道路間的凈空高度不應低于3.5m。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滿足凈空要求時,應采取保持防汛道路暢通的補救措施。
6.4.3 對于平交橋梁,利用二級平臺作為非汛期巡河道路的河段,梁底與二級平臺間凈空高度不應低于2.5m,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滿足時,其凈空高度應根據二級平臺頂部檢修道路的使用要求經論證后確定。
原規范
6.1.3 橋梁跨越上口寬度大于10米且不大于25米的河道時,應一跨過河;橋梁跨越上口寬度大于25米且不大于50米河道時,最多采用兩跨過河;跨越大于50米的河道且需要采用多跨的方式跨越河道時,各跨跨度不應小于1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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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后
6.2.3橋梁孔跨布置......要求確定,盡可能一跨跨越河道主槽。橋梁跨越規劃上口寬度不大于25m的河道時,應一跨過河......跨越大于50米的河道......各跨跨度不應小于25米。
原規范
7.1 b)下穿通過河道的建(構)筑物頂部與規劃河床的垂直距離除……還應大于該河道的沖刷深度且不得小于2.5米。巖基河床或其他特殊河段,其埋深應經論證后確定;
c)下穿通過河道的建(構)筑物外輪廓頂部與河道護底、護腳的垂直距離應滿足其行業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且不得小于 2.5 米。
7.4 當城市道路及軌道交通隧道采用下穿方式通過河道時,應做好防水設計,確保隧道結構安全,隧道外輪廓頂部距離規劃河床或河道護底、護腳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6米,經論證垂直距離必須小于6米的,在施工及運行階段應設置安全監測設施,確保涉河建設項目工程設施、河道建筑物和設施的安全,同時不得影響河道正常運行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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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后
7.3.1 下穿通過河道時,工程外輪廓線與規劃河床、河道護底、護腳、水工程設施的垂直距離除……還應大于該河道相應設計洪水的沖刷深度且不應小于2.5m。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滿足時,經安全性論證后可適當減少。須對河道河床進行改造的,應滿足規劃防洪(潮)標準,并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實施。
7.3.2 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及高壓和超高壓管道下穿通過河道時,工程外輪廓線與規劃河床或河道護底、護腳、水工程設施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6m。下穿河道為密閉箱涵、鋼筋混凝土結構河床或其他特殊河段河床的建設項目,其下穿垂直距離經安全性論證后可適當減少。須對河道河床進行改造的,應滿足規劃防洪(潮)標準,并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實施。
規范細化了景觀、碼頭、橋梁、親水設施等工程技術要求:
01-8.4.5 親水平臺高程應高出河道常水位或景觀控制水位0.3 m以上,其他臨河景觀工程應布置在河道5 年一遇洪水水位以上。
02-8.5.5 碼頭阻水比按實體計算,一般不應超過4%。
03-8.4.6 景觀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制定防洪應急預案和避洪逃生措施,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指示標志等。
04-9.2.2 應對攔河建設項目所在河段進行沖淤計算分析,并做好消能防沖措施。
附件:深圳市地方標準批準發布公告(總第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