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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時繳納水費怎么處理? 答:根據《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及《供用水合同》有關規定:
(1)用水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時交納水費。用戶接到水費交納通知單之日十五日內起不繳納水費的,按應繳納水費額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違約金。
(2)用水人無正當理由經連續兩次催繳仍不繳納水費的,供水人可停止對其供水,但應提前五天通知用水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用水人負擔。